为加强我校暂住人员的管理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,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有关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我校暂住人员在天回镇派出所和新都区城东派出所办理暂住证。
第二条 凡来我校务工或其他暂住人员都必须带齐暂住证、居民身份证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、外出务工证和相关健康证明到校保卫(武装)部办理登记手续和临时人员出入证。
第三条 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,进出学校自觉接受门卫检查。
第四条 暂住人员要做好防盗、防火、防安全事故工作,严禁私拉乱接电源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,严防电源起火,并不得随意在暂住地生火做饭。
第五条 各承建施工公司负责人和用工单位应及时到学校武装部?保卫处签订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》。
第六条 暂住人员如有变动或离开,由用工单位(承建公司、后勤保障中心等)应及时报告,变更或注销并收回临时出入证。
第七条 凡不按第二条办理登记的,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内居住和从事任何工作,否则一经查出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?保卫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