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维护校园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,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,保证技术防范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》等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管理人员应熟练操作监控室的各项设施,严格按规程操作;不得无故中断监控;严禁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上网、电子游戏等与监控任务无关的活动。
第二条 监控室管理人员在当班时间必须根据安排不同时间、地段的治安状况进行监视观察,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武装部?保卫处干部组织出警或通知就近巡逻人员前往处理;重大问题武装部?保卫处干部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。
第三条 未经武装部?保卫处领导同意非监控管理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,确需查询、调取、使用视频资料的,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,由所在单位领导核实签字后,经武装部?保卫处批准并陪同方能进行。对查询、使用、调取数据资料的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,各种数据资料,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删除。
第四条 值班人员坚持对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,经常检查各系统运行情况,保持系统设备的清洁,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。注意防潮,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;发现故障及时排除,同时作好记录并上报;未经武装部?保卫处领导同意,不得修改监控系统设置。
第五条 监控室值班实行交接班及值班登记制度,交接班时应对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、登记并双方签名,监控设备运转情况、当天视频发现治安情况、非监控管理人员使用监控情况应记入值班登记本。
第六条 监控室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、严守纪律,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武装部?保卫处。